最終貸款人

最終貸款人   

1709年起,只有英格蘭銀行是唯一獲准以股份制為基礎開辦的銀行,但是從1742年起,英格蘭銀行部分壟斷了鈔票發行,採用本票(鈔票發行為銀行的負債項目)沒有利息的獨特形式(現代鈔票的形式),目的就是在促進付款流通,而不需要交易雙方擁有支票帳戶。當時財政大臣奧索普勳爵還試圖廢除地方銀行發行鈔票,但是阻力非常大,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如果英格蘭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那怎麼防範它過度發行因而造成通貨膨脹,誰將是「最終貸款人」呢?

大哉問:「最終貸款人」的議題一直引發英國朝野的政論。英格蘭銀行開業百年後,1796年英國在美洲殖民地爆發土地投機泡沫,英國政府在殖民地美國錯誤的執行緊縮信用的貨幣政策更加快戳破美洲土地泡沫。驚慌失措的存款戶群起蜂擁擠兌金、銀幣,1797年又再一次的銀行擠兌,很快的耗盡英格蘭銀行的黃金準備。眼見大事不妙了,英國國會立即通過「1797年銀行限制法案」(Bank Restriction Act of 1797),暫停英格蘭銀行向存款戶支付錢幣。這是距離1697年百年後,再次對於政府債信失去信心,英格蘭銀行身為政府的代理銀行角色黔驢技窮,他們只得再一次停止錢幣的提領,這意味著關閉銀行窗口金融危機進一步擴大。這次的銀行擠兌教訓,英國銀行家巴林(Baring,霸林銀行家族)爵士在他的著作中談到英格蘭銀行必須具有「銀行的銀行」職能,首次提出所謂的「最後貸款人」這一概念,他指出一切有清償能力的銀行可以在出現危機時向中央銀行借款。

1821年英格蘭銀行恢復兌換之後,英國銀行業發展迅速,倫敦內外湧現出數百家銀行,根據當時的記錄顯示,1776年時英國已經有高達150家營業中的銀行。這些銀行有不少也發行銀行券(紙幣),也就是說那個時候的英國貨幣市場是一種百家爭鳴狀態,其中許多小銀行為了逐利而發行過度,人們根本不願意持有小銀行發行的銀行券,難免會遭到擠兌,從而引起貨幣市場的不穩定。為了緩解這種次數頻繁的擠兌,政府也在思考如何解決貨幣發行機制的問題:如果放任各個銀行發行銀行券,金融體系動盪不安;反之,如果要英格蘭銀行出面救助,但是又受制於利率法定限度毫無彈性(當時法令規定英格蘭銀行的利率不超過5%)。由於英格蘭銀行畢竟還是個私人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風暴又不是政府賦與它的公共責任,所以它根本就想置身事外而不願意充當最後貸款人的角色。

1825年的時候英國朝野接著討論要不要就讓財政部這個官方部門扮演最後貸款人的角色?財政部可以在金融恐慌期間發行國庫券挽救貨幣信心,但是政府承擔這樣的角色多少讓人擔心,政府過度發行債券豈不是又會引起另一場金融危機,政府的角色往往是動則得咎。在妥協的結果之下,1826年頒佈的銀行法案中規定合股(Join Partnership)銀行,在距離倫敦65英里之外可以發行鈔票,合股銀行相對來說要穩定一些,多多少少可以增強貨幣信心,但是政府還是沒有解決最後貸款人的問題。

整個19世紀30年代,英國的貨幣穩定性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在沒有共識之下,英格蘭銀行還是沒有名正言順地變成中央銀行。拿破崙滑鐵盧戰役(1815年)之後,歐洲進入「百年和平」,英格蘭銀行的主要業務也從為戰爭籌資轉向一種常態性的經營與管理。進入和平時期,英國的金融貨幣體系更加複雜,銀行越來越多,但是位在倫敦金融街上的英格蘭銀行在其中扮演的地位卻愈發重要且地位崇高,從而成為英國乃至於整個歐洲金融體系的「軸心」地位。而英格蘭銀行發行的銀行券(鈔幣或說紙幣)也就成為英國的通貨,英格蘭銀行的全球金融「大老」地位也使它必須在危機時刻站出來,維護市場的穩定。

時任英格蘭銀行行長的帕爾默這時候提出了英格蘭銀行的定位及其運行規則:英格蘭銀行持有的儲備三分之二是證券,三分之一是金塊,而英格蘭銀行平時的功能就是提供充足的流動性,並且大眾若有需要可以自由轉換成硬幣和金塊的紙幣,作為公共和私人金錢安全性的存款銀行。身為英格蘭銀行行長帕爾默同樣拒絕承擔國家貨幣流動的職責,在他看來貨幣應該由「商人組成的公司」來管理,因為商人團體要比一家由政客或者委員們組成的銀行更瞭解這個國家的商業交易情況。帕爾默在回答議員關於銀行發行紙幣遵循的原則時答道,他認為首要的原則就是堅守英格蘭銀行本身的安全性。

1844年,英格蘭銀行的特許權就要到期了,首相羅伯特•皮爾給英格蘭銀行寫信聲稱,英格蘭銀行未來的目標在於將國家的總體貨幣流通放在一個更加可靠的基礎上,盡力防止貨幣供給的波動。就在他的堅持之下,英國貨幣發展重要的改革契機來臨了。於1844年《銀行特許條例》(即《比爾條例》)銀行法案將英格蘭銀行業務進行分拆,貨幣發行業務和銀行業務,亦即是一個公領域部門和一個私領域部門,而貨幣發行業務的利潤歸政府所有。另外,統一貨幣發行權進行了集中管理,並給於其他銀行發行鈔券一個日落條款:其他發行鈔票的銀行可以繼續發行,但是每個月發行量不能超過1844427日前12周的平均發行量,沒有發行鈔票的銀行就不能再開始發鈔了,而那些放棄發行權的銀行將發行業務轉移給英格蘭銀行。

1844年《比爾條例》開始,英國立法除了英格蘭銀行外,禁止其他私人銀行再申請發行的銀行券(鈔券)。1844年的銀行法案雖然沒有明確英格蘭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的角色,但基本上已將貨幣發行權集中於英格蘭銀行一家。這也是一種物競天擇、自然競爭的結果,因為身為政府的私人銀行責無旁貸,英格蘭銀行發行的貨幣可信度高,很多銀行願意在英格蘭銀行保留存款準備金,以防擠兌不時之需。

 

「未知後事如何,且聽下話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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